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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华坪县金龙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易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坪县金龙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华坪县金龙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月高。被执行人:易华,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执行华坪县金龙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华民初字第145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易华支付其货款及利息143581.29元、案件受理费2780.00元。本院依法向易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执行款146361.29元,给付执行费2095.00元。经本院依法查询易华的财产情况,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在本院原案(2016)云0723执100号执行案件中,本院已依法于2016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易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易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和耀军审判员  陈爱萍审判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和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