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李健,王宏云,汾阳市诚盛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健,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被执行人:王宏云,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被执行人:汾阳市诚盛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汾介公路西口北侧。法定代表人:李瑞云。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健、王宏云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编号为CNZKHP00035820144703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第7-16期未付租金94306.13元、违约金22262.4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31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健、汾阳市诚盛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解放牌CA4250P63K2T3E型重型半挂牵引车1台(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晋J×××××、车架号为LFWRRUNH1EAB26718、发动机号为52433847)及辉煌鹏达牌HPD9401CCY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1台(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晋J×××××、车架号为LPT39J7C0E0000939),并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车辆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