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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吴辉、丁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辉,丁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3206号���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田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吴辉,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丁燕,女,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睿公司)与被告吴辉、丁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吴辉立即返还原告凝睿公司垫付款520654.18元;2、被告吴辉向原告凝睿公司支付利息29516.62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万分之六从垫付之日第二��起计算至2017年3月5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3、被告丁燕对被告吴辉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被告吴辉、丁燕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艳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辉、丁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凝睿公司与吴辉、丁燕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吴辉已经或将要购买车辆,购车款860000元,以信用卡透支资金支付车价尾款及服务费用;由凝睿公司为吴辉的信用卡透支资金债务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丁燕系吴辉共同债务人,因吴辉违反约定导致凝睿公��为其承担清偿透支债务责任的,凝睿公司仍可以就其代为清偿的透支资金向丁燕全额追偿;若吴辉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凝睿公司代偿的,应当立即归还凝睿公司的代偿款,并自凝睿公司代偿之日起向凝睿公司归还代偿款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利率标准向凝睿公司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用。有关本合同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由凝睿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9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艮山支行)与吴辉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一份,约定:吴辉购买汽车一辆,交易总价860000元,吴辉自行支付首付款258552元,并向工行艮山支行申请办理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取得透支资金,金额为601448元;透支分期付款期数为36期,一个月为一期,吴辉每期应偿还额=透支金额/还���期数,透支利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计收规则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执行;手续费金额为57137.56元,以一个月为一期分期支付;吴辉不可撤销的授权工行艮山支行将透支资金支付至凝睿公司账户,即视同已依约向吴辉提供了透支资金。此后,工行艮山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吴辉未按约定及时归还。为此凝睿公司依约向工行艮山支行履行代偿责任,2016年8月25日、2016年12月22日,凝睿公司为吴辉向工行艮山支行垫付了款项总计520654.18元。其后吴辉、丁燕均未履行代偿款的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因吴辉未向银行支付每期应付款,凝睿公司代其向银行支付欠款520654.18元后有权依约向吴辉追偿。吴辉未按约支付欠款,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从原告代偿之日后的利息。现原告自愿将主张利息的计算标准降低至日万分之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丁燕作为吴辉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凝睿公司要求其对吴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20654.18元;二、被告吴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29516.62元(前述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5日止,此后至还清日的利息应以上述第一项��还垫付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另行计付);三、被告丁燕对被告吴辉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2元,由被告吴辉、丁燕共同负担。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吴辉、丁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炼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楼金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