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6041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与蔡本东、徐增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蔡本东,徐增玉,徐海,满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6041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政府驻地。负责人:袁龙帅职务:行长被告:蔡本东,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徐增玉,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徐海,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满波,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诉被告蔡本东、徐增玉、徐海、满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高 玲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人民陪审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