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东明诉付英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东明,付英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1026号原告高东明,男。被告付英俊,男。委托代理人赵红丹,女,系黑龙江赵红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东明诉付英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主体资格不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凡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