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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进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进兴工贸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643号原告西安进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6686551890。法定代表人王满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巨韦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号(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5119G。法定代表人张西海,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进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09-5号(1-2-2),不在本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韩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