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美祥与被执行人冯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美祥,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彭美祥,男,生于1950年9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冯斌,男,生于1972年8月11日,农村居民,住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美祥与被执行人冯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斌未按本院生效的(2010)通江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彭美祥履行义务(支付赔偿款50933.46元、诉讼费1070元)。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彭美祥以与被执行人冯斌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1921执恢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腾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