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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茅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郝良忠与郝良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良忠,郝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茅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郝良忠,男,汉族,1954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郝良华,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郝良忠与郝良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