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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9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洪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9刑初61号公诉机关沐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洪,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沐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沐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5月6日,被告人李洪电话联系被害人朱某要还借款,以通过银行转账还钱为由,骗取到朱某的身份证号码、一张四川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和手机验证码短信,然后把朱某该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号上,将朱某该卡上的资金分两次转走人民币共计1500元。2.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洪冒称是沐川县利店镇天平村“方强”,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吴某联系购买两道门,以需要财付通转账付钱为借口,取得吴某的信任,骗取到吴某的身份证号、一张四川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手机验证码短信,然后把吴的这两张卡分别绑定到自己的微信上,并将吴的四川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资金分两次转走人民币4200元。5月23日,被告人李洪用同样方式将吴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资金分多次转走人民币5000元。3.2017年6月5日,被告人李洪通过电话及微信与被害人喻某联系还借款,以通过财付通转账还钱为由,骗取到喻某身份证号码、一张四川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以及手机验证码短信,然后把喻的这两张银行卡绑定在自己微信号上,将喻的四川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资金分两次转走人民币2500元,同时将工商银行卡上资金分多次转走人民币1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被告人基本情况表、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明细、手机号基础信息、客户详单、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扣押、检查、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害人吴某、朱某、喻某陈述以及被告人李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洪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洪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昶吉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