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264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赔偿保险费254211.4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原告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13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承担518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后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在其申请执行前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任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