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宏斌诉王海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斌,王海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920号原告:李宏斌,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国峰、樊爽,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雨,男,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斌诉被告王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斌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宏斌负担。审 判 长 周苹苹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永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