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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8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群亮与周永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群亮,周永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8694号原告:焦群亮,男,1958年5月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周永明,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焦群亮与被告周永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焦群亮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群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群亮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