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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沈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沈运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95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负责人李征,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川,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佩花,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运华,男,住湖南省衡阳市xx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沈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