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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804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王某1,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承担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王某1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王某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于每月的30日之前自行过付,直至孩子满18周岁(若上高中至高中毕业为止),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应提供方便;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四床,鱼缸一个,原告均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原、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债权。四、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源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