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杜玉华与张志国、冯玉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华,张志国,冯玉海,张金福,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960号原告:杜玉华,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华英,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国,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孟村县。被告:冯玉海,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被告:张金福,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孟村县。被告: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北兴融街西。法定代表人:赵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卿光荣,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该公司员工,住。原告杜玉华与被告张志国、冯玉海、张金福、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玉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志国、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华撤回对被告张志国、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