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谷建成与谷辉辉、平富亭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建成,谷辉辉,平富亭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1445号原告:谷建成,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莲,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清,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谷辉辉,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平富亭,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卫生,义马市秋街道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谷建成诉被告谷辉辉、平富亭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谷建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建成负担。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医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