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河北瀚海恒洲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河北瀚海恒洲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丹泽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宏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县亿德铸造有限公司,张志勇,魏志峰,殷修安,张红涛,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69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地址: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10号。负责人:李艳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北瀚海恒洲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下庄村西西环路边。法定代表人:窦俊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丹泽物资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董二庄村东。法定代表人:魏志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宏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百家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程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县亿德铸造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县东常赦村东。法定代表人:郑小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志勇,男,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魏志峰,男,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殷修安,男,,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张红涛,男,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程坤,女,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瀚海恒洲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丹泽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宏信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县亿德铸造有限公司、张志勇、魏志峰、殷修安、张红涛、程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事宜,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燕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自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