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葛大伟、郭金伟等与张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大伟,郭金伟,张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284号原告:葛大伟,男,生于1986年9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郭金伟,女,生于1986年6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张长青,男,生于1982年7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大伟、郭金伟与被告张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大伟、郭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葛大伟、郭金伟共同负担。退还葛大伟、郭金伟200元。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