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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葛大伟、郭金伟等与张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大伟,郭金伟,张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284号原告:葛大伟,男,生于1986年9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郭金伟,女,生于1986年6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张长青,男,生于1982年7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大伟、郭金伟与被告张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大伟、郭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葛大伟、郭金伟共同负担。退还葛大伟、郭金伟200元。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