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1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史荣星、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荣星,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1370号之二申请人:史荣星,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一路翡翠城三期C8幢SP8-11号,信用代码:91371500777407264Y。法定代表人:颜丙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史荣星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史荣星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申请人史荣星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16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昌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起止日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为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