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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4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中海与矫立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海,矫立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4593号原告:赵中海,男,1960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矫立欣,男,31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审理的原告赵中海诉被告矫立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中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宝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