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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谭兴军与被执行人贾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兴军,贾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893号申请执行人:谭兴军,男性,汉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贾宝红,男性,汉族,1971年07月23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谭兴军与被执行人贾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648元(含申请执行费2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06元;剩余的10000元及诉讼费442元共计10442元,于2017年12月底前付清。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0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206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剩余款项,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8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