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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7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万聪伟、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聪伟,宋伟,郭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789-1号申请执行人:万聪伟,女,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宋伟,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郭初英,女,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聪伟与被执行人宋伟、郭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鲁0782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伟、郭初英的银行存款103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