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7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万聪伟、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聪伟,宋伟,郭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789-1号申请执行人:万聪伟,女,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宋伟,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郭初英,女,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聪伟与被执行人宋伟、郭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鲁0782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伟、郭初英的银行存款103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徐江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