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2执恢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法院与周伟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372号被执行人周伟春,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伟春罚金一案中,经执行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较大额存款,也没有其它适宜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琼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