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百亮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贺立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百亮,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贺立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1519号原告:周百亮,女,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海鹏,永济市法学会会员。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霍临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云静,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贺立业,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桥,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贺立业女儿。原告周百亮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贺立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百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共计62182.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贺立业承担。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贺立业赔偿原告周百亮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50元、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承担。三、各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艳峰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原惠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