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5711王兵与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711号原告:王兵,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秦伟,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王兵诉被告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王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