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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5711王兵与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711号原告:王兵,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秦伟,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王兵诉被告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兵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王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