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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海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447号原告:周海龙,男,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徐国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海龙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周海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273.00元,减半收取计,1636.50元,由周海龙负担。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彦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