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董春红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红,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5486号申请执行人:董春红,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徐斌,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春红与被执行人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斌未履行债务且已去向不明。为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出境处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以应执行金额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名下5个银行账户(实控金额人民币合计50.44元)。在前审财产保全中查封的徐斌名下本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凤公路XXX弄XXX号XXX室动迁安置房(案号:(2016)沪0106民初14835号,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14日),尚涉及多项司法查封(轮候查封),且已为案外人实际占用。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先后于2017年7月和10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2次财产查控,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房地产或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的债权暂存执行不能。以上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董春红依据本院(2016)沪0106民初148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