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刘哲与十堰市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哲,十堰市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刘哲,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站北路*号桃源御品。法定代表人:黎孔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哲与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仲裁委员会(2016)十仲裁字第0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28日,刘哲向本院申请执行,8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哲申请执行十堰仲裁委员会(2016)十仲裁字第094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胡 琼审判员 李晋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