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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汪荣川与新乡市登科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荣川,新乡市登科冷链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汪荣川。被执行人新乡市登科冷链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荣川,经理。本院在执行汪荣川与新乡市登科冷链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71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张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