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升美与王家松、唐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升美,王家松,唐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4899号原告:黄升美,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家松,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唐秀莲,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黄升美与被告王家松、唐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升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家松、唐秀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家松、唐秀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息,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24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理由:被告王家松、唐秀莲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7日,被告王家松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本人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3%计息。借款到期后,经本人多次催要,被告向本人偿还了从2016年3月27日至2016年9月27日的半年利息9000元,下剩的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是被告唐秀莲让我借给被告王家松的,故被告王家松、唐秀莲应共同偿还下剩的借款本息。被告王家松、唐秀莲未予答辩。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被告王家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书面约定按照月利率3%计息。经原告黄升美催要,被告王家松向原告偿还了从2016年3月27日至2016年9月27日的利息9000元,下剩的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王家松、唐秀莲系夫妻关系,借款系被告王家松、唐秀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身份证、转账凭证两张、借条一张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家松向原告借款,并向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王家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书面约定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按照年利率24%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期间被告王家松向原告偿还了六个月的利息9000元,应依法予以扣除。该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的,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家松、唐秀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故原告主张被告唐秀莲连带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家松、唐秀莲欠原告黄升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800元(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24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被告王家松、唐秀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