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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崔元立、张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元立,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95号申请人:崔元立,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玉,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元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