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余光全与赵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光全,赵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09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4094号申请执行人:余光全,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赵玉霞,女,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余光全诉被告赵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7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赵玉霞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余光全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赵玉霞支付其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4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41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经查,本案审理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均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材料。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玉霞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社保登记。2017年9月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泗泾支行等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玉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余光全与被执行人赵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建华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