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8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向新与东莞市佳卓酒业投资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新,东莞市佳卓酒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8445号原告:徐向新,男,汉族,1987年5月1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东莞市佳卓酒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郎镇大井头社区金丽路117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5206820W。法定代表人:方坚敏。本院审理原告徐向新诉被告东莞市佳卓酒业投资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向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向新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佳卓酒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为49元,由原告徐向新负担。审判员 程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