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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13152号向某诉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152号原告向某,男,汉族,1985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41243T。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