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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程卫星与秦淑琴、方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卫星,姜淑琴,方歧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04号原告:程卫星,男。被告:姜淑琴,女。被告:方歧,男。原告程卫星诉被告姜淑琴、方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程卫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姜淑琴暂时羁押,无法审理为由,要求先撤回对被告姜淑琴和方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卫星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卫星撤回对被告姜淑琴和被告方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5元,减半收取为2208元,免交。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