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程卫星与秦淑琴、方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卫星,姜淑琴,方歧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04号原告:程卫星,男。被告:姜淑琴,女。被告:方歧,男。原告程卫星诉被告姜淑琴、方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程卫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姜淑琴暂时羁押,无法审理为由,要求先撤回对被告姜淑琴和方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卫星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卫星撤回对被告姜淑琴和被告方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5元,减半收取为2208元,免交。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