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9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台州宏达轻纺有限公司与武义锦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宏达轻纺有限公司,武义锦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9857号原告:台州宏达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经济开发区枫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252353331。法定代表人:阮卜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丽,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义锦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古马山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5835536424。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原告台州宏达轻纺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锦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台州宏达轻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台州宏达轻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