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6执1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木森、谢臻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木森,谢臻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木森,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丛友,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臻源,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黄木森与谢臻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谢臻源名下址于厦门市中铁源昌2007G27项目12a#楼(T1)14跃15层01单元的房产,并发现该房产已正另案被法院处置,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未发现谢臻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黄木森亦无法提供谢臻源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木森债权为借款2700000元及利息1600000、逾期还款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