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晋城市爱尚家餐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爱尚家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翟明太,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迪,任中队长。被执行人:晋城市爱尚家餐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小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晋城市爱尚家餐饮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晋城市爱尚家餐饮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502行审15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