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世元与李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元,李德云,古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426号原告(反诉被告):王世元,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勇,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李德云,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第三人:古华明,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世元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德云,第三人古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世元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德云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元撤回对被告李德云的起诉。准予反诉原告李德云撤回对反诉被告王世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诉2232.00元,由原告王世元负担;反诉受理费1150.00元,由反诉原告李德云负担。审判员 赖江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