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超与阮志明、余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阮志明,余志红,阮文涛,阮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2173号原告:杨超,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阮志明,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代理人:余志红,即第二被告。被告:余志红,女,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阮志明妻子。被告:阮文涛,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阮文波,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被告阮志明、余志红、阮文涛、阮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阮文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超撤回对被告阮文波起诉。审判员 田 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敬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