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时新志与余闯、曹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新志,余闯,曹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827号之一原告:时新志,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余闯,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曹荣珍,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时新志诉被告余闯、曹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时新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新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时新志负担。审 判 长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胡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韩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