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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时新志与余闯、曹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新志,余闯,曹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827号之一原告:时新志,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余闯,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曹荣珍,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时新志诉被告余闯、曹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时新志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新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时新志负担。审 判 长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胡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韩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