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6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段栩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段栩娜,纪彦如,何铭,王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6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198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峰,行长。被执行人段栩娜,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纪彦如,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何铭,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王培英,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申请段栩娜、纪彦如、何铭、王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