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刑终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孙韶波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韶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终330号之一原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韶波,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4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9月9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脱逃,同月22日被网上追逃,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孙韶波伙同张某、王某寻衅滋事一案,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6)鄂0691刑初55号之二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孙韶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孙韶波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韶波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孙韶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韶波撤回上诉。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刑初55号之二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沈岐审判员 刘宗晖审判员 郭元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银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