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7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顾佳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顾佳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3192号原告:上海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富心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萍,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克,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佳英,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顾佳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计1,332元,由原告上海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