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5766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孙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孙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766号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法定代表人:朱建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冬,男,29岁,住盱眙县。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盱眙安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种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