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遂明与方建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遂明,方建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2576号原告:杨遂明,男,出生于1969年10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方建明,男,出生于1966年4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杨遂明与被告方建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遂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建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遂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砖款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2日经过结算,被告方建明下欠原告砖款4500元,被告承诺于农历正月二十左右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方建明于2017年1月22日向原告杨遂明出具的欠条一份以支持其主张。被告方建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给被告方建明拉石子、沙子和砖,被告承诺原告货拉到后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将货物准时送至被告在牛店南龙村的养鸡场处,但被告方建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欠砖钱肆仟伍佰元整。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22日,落款署名为被告方建明,并写明正月20左右还。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欠款清偿责任,被告方建明应当依法承担及时支付该笔砖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遂明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0元,由被告方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朝阳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人民陪审员 刘建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 博书 记 员 闫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