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与肖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肖朝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8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负责人:敖金刚,职务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信贷营业部贷后管理员。被告:肖朝文,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与被告肖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的申请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准予原告免交。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艳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