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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贾喜宝与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喜宝,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583号原告:贾喜宝,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杨莉,住通化市。被告: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滨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继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建国,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张兴东,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喜宝与被告通化合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贾喜宝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杨莉到庭。经审查,杨莉与贾喜宝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之人员,杨莉无权代理原告参加诉讼。原告贾喜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56元,已减半收取,由贾喜宝负担。审判员  臧学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