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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与韩xx、胡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韩xx,胡xx,巩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字第41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负责人韩晶晶,现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振江、王红丽,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xx。被告胡xx。被告胡xx。被告韩xx被告韩xx。被告巩xx原告与被告韩xx、胡xx、胡xx、韩xx、韩xx、巩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胁迫又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占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