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与韩xx、胡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韩xx,胡xx,巩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字第41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负责人韩晶晶,现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振江、王红丽,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xx。被告胡xx。被告胡xx。被告韩xx被告韩xx。被告巩xx原告与被告韩xx、胡xx、胡xx、韩xx、韩xx、巩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胁迫又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占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二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