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昌清与武汉凯意皮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清,武汉凯意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741号申请执行人王昌清,男,194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凯意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岱山199号。法定代表人梅鹏祥,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昌清与被执行人武汉凯意皮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王昌清依据我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2017)鄂0102执741号案予以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昌清的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4,86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人民币87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凯意皮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武汉凯意皮草有限公司经本院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4,860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人民币873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02民初19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王昌清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王昌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敏 百度搜索“”